天猫总裁蒋凡的夫人手撕如涵控股CMO网红张大奕的新闻最近霸占各大屏,大家吃这个瓜也吃不少,如涵控股作为中国网红电商第一股,阿里巴巴集团唯一入股的MCN机构。今天我们也来学(蹭)习(波)一(热)下(度),笔者将结合承办相关案件的经验,分期跟大家聊聊如何从零搭建一个可持续性运作的网络主播经纪公司,提示当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困惑。
一、背景故事
我们先来看两组数据,艾媒咨询《2019上半年中国在线直播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将超5亿,四成受访直播用户偶尔会选择购买明星或网红电商直播推荐产品。2019年,克劳锐对外发布《2019中国MCN行业发展研究白皮书》,MCN(Multi-Channel Network)诞生于国外,于中国发展衍生及壮大。根据克劳锐对于本土MCN的定义,MCN是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基本组织架构包含运营、商业变现,将PGC/UGC/PUGC内容联合起来,在制作、交互推广、合作管理、资本等方面的有利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中国MCN机构的数量,从2015年的160家,至20218年已经达到了5000多家。
2020年3月,广州市商务局出台《广州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该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广州“直播货”多、供应链完备等优势,积极发动行业商协会,培育一批头部直播机构、MCN机构,孵化一批网红品牌,培养一批网红带货达人,营造浓厚的直播电商发展氛围,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贡献电商力量。预计到2022年,推进实施“个十百千万”工程:构建1批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区、扶持10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头部直播机构、培育100家有影响力的MCN机构、孵化1000个网红品牌(企业名牌、产地品牌、产品品牌、新品等)、培训10000名带货网红、“网红老板娘”等,将广州打造成为全国著名的直播电商之都。
专业的MCN,包括网红的筛选孵化、内容的开发、自我内容平台的技术支持、持续性的创意、用户的管理、平台资源对接、活动运营、商业化变现和合作,以及子IP的开发等等系列的链条和繁杂的工作,而非专业的人士很难系统性的协调到位。MCN按照不同的分类可以有不同类型的MCN,今天我们只讲互联网直播的MCN,包括在电商平台上直播以及在泛娱乐平台(例如斗鱼、陌陌、花椒)上直播的MCN。以下统称此类MCN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随着政策面的逐渐趋严,MCN行业的规范性也必将大大加强,合法合规合标将成为内容生产机构的运营底线之一。
二、MCN公司的盈利模式
近几年MCN公司井喷式爆发,但是质量参差不齐,除了头部的几家MCN在资本的支持下,形成规范化管理,笔者所见大部分底部MCN企业的生命周期都不超过五年,很多MCN公司都是和旗下主播的命运绑定的,一旦旗下当红主播离开,MCN企业就面临收益大幅下降,甚至结业的命运。因此,笔者写这篇文章的初心,是希望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能看完后,避免重蹈前人覆辙,达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了解如何可持续发展前,我们应先了解MCN机构的盈利模式是怎样,从而再决定是否有能力继续投身这个企业。很多人有个误解,以为MCN公司就是靠直播平台观众老爷们刷的礼物赚钱或者是靠卖产品的广告收益赚钱。但这仅仅只是其中的两种盈利模式,根据克劳锐的研究报告指出,MCN企业的盈利模式主要分为C端和B端:
对于刚进入直播市场的MSN小白来说,手上没有大主播、大IP的情况下,公司收益来源最多的就是直播打赏、广告营销和销售分成。
二、注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需要资质吗
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的工商注册流程与一般类型的公司无异,网络主播经纪公司更多提出的疑问是,开办网络主播经纪公司是否需要具备特定资质?例如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经营性演出许可证》,经纪人是否需要持有《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需要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笔者通过翻阅案例,司法审判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获得行政许可不能从事演出经纪业务,和旗下网络主播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直播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因此不需要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司法判例中,更多法院支持第二种观点。
小课堂: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判例节选
观点一:没有获得行政许可不能从事演出经纪业务
案号:(2018)粤03民终20735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属于演艺经纪合同,根据工商查询登记,咸鱼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也没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没有获得行政许可不能从事演出经纪业务。上诉人明知其自身不具有演出经纪机构的经营资质,却欺骗被上诉人与之签署演艺经纪合同,合同内容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
上诉人亦未提供其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资质的证据,本院对被上诉人关于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依法确认为无效。
观点二:网络直播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因此不需要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案号:(2019)吉01民终1381号
关于吴媚与热一公司签订的《艺人合约书》的效力问题。吴媚主张演出经纪活动属于特许经营范围,热一公司不具备经营性演出许可证不能进行演出经纪服务,因此,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即只有这种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依法才需要演出资质。而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本案中,吴媚进行的是网络直播。本案中,热一公司安排吴媚在映客直播平台上进行的网络直播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范畴,而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因此,吴媚的此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结语
大部分的网络主播经纪公司都是安排旗下网络主播进行互联网直播,甚少安排线下营利性表演(例如主播冯提莫于2019年曾在重庆开演唱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属于后置审批事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领,而经纪人需要持有《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其中一项要求。笔者建议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符合条件时,可向相关部门申领该证,避免出现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