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生活中,广告宣传内容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极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历来都是执法案件高频雷区。在广告与宣传方面,《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对重要事项准确披露或显著提示,其相关亮点内容值得关注。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一些电商经营者的“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考虑到销量和用户评价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禁止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概述性规定的基础上,《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特别提出了“隐匿差评”的控评手段,也一并被纳入规制范畴。
对于直播带货等场景下的宣传乱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细化电商广告监管规定。具体来说,即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这也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网络直播推介内容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很可能构成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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