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话要说: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营销手段面前,网络推广、直播带货的渠道良莠不齐,虚假流量、虚假交易、刷单情况频发,很多厂家都吃过亏,投放广告的时候抱着“全厂的希望”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最终收益连一个零头都没有,直接变成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广告合同/营销合同的条款如何去约定费用的支付条件和分批次支付非常重要,厂家应该根据自身产品特性细细斟酌的。
一、 裁判要旨与启示
GMV(全称Gross Merchandise Volume),主要指网站的成交金额,包括付款金额和未付款,数据包含销售额、取消订单金额、拒收订单金额、退货订单金额的累计。本案中,法院对于合同约定的保销额GMV20万元的认定,直接采用实际销售额的数据,并未吸收未支付和退货订单金额。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营销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产品销售额属违约行为,原告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被告退回服务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义乌市臻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叁滴(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6479号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原告:义乌市臻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叁滴(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 22日,原被告签订《营销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快手直播3万,销售内容为:红木挂件,单价830元。佣金10%直播保GMV20万,第一次直播后30天内完成保销售额。合作期间保证完成产品GMV20万元,第一次直播不能完成销售额,可以进行三次直播,三次直播未达到保证销售额,按比例退款,在第三次直播完成七个工作日内退款。
被告安排某主播在快手给原告产品做直播,仅播一场共计20分钟,8月4日从17:09至19:36当时下单数共计801单,实际付款的仅为7单,单价为880元,当日就有6单退款,最终仅完成销售额880元。
原告询问诸多买家,均称8月4日并无在快手平台上购买过东西。故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供的直播所显示的流量均是虚假的购买意向及虚假的交易,下单的买家的账号系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扣除完成1单销售额服务费,应退还服务费29868元。
三、 结论
原、被告间签订的营销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庭审查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产品销售额属违约行为,原告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被告退回服务费2986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法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叁滴(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臻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29868元;
二、驳回原告义乌市臻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臻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7元,被告叁滴(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73元。